議會民主的精髓, 是符合資格的人民都有投票權. 每個選民的投票權是一樣大, 無論你是億萬富翁或是一個街頭小販, 投出的一票是一樣的. 通過投票, 通過競爭, 獲得多數的勝出, 成為地方政府的議員或中央政府的議員, 再由議會選出總統. 整個過程, 每一步的程序都有最嚴密的法律規定, 確保選舉過程公平. 這一點非常重要, 保證了權力移交的過程和平進行.
關於總統任期, 美國國會在1951年2月27日通過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, 規定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, 即做兩屆, 八年總統任期. 1951年以前, 沒有發生過總統三任的情形, 都是做完兩任, 要麼是太老了, 或者是選民已經厭倦, 希望換個總統. 因為社會上不滿現狀的人永遠是多數, 他們不會拴查自己為什麼沒有進步? 只會怪罪當政的人. 但二戰時羅斯福總統指揮無誤, 而在戰時, 議會也不想換統帥, 所以在兩屆任期以後, 羅斯福連任第三人總統, 結果他也沒完成任期已經身故了.
為此美國國內討論了很長時間, 羅斯福連任三屆, 究竟是好還是不好? 最後通過了第二十二修正案, 目的是排除總統任期太長, 權力太大的可能性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