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論語」精要 – 為政篇 ( 10 )
第十句:子曰:「名不正,則言下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,事不成則禮樂不興,禮
樂不興則刑罰不中,刑罰不中,則民無所措手足,故君子名之必
可言也,言之必可行也。」(子路)
照字面的解讀是:「名份不正,說話就不能順理成章,說話不能順理成章,做事就不會成功,事情做不成,禮樂教化就推展不開,禮樂教化推展不開,刑罰就不能用得公正得當,老百姓就找不到行為的準則,不知怎樣做好,所以君子對自己的名份,必須在道理上說得清,說出去的話,必須在實際上行得通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