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的旅程 ( 217 )

「第十五章:矽谷與晶片」

<平面製程與晶片 ( 11 )……(續上)

        晶片專利問題和其他新發明一樣,也在法庭上糾纏了十多年。雖然基爾比的申請比諾宜斯早,但諾宜斯反而先取得專利權。德儀不服上訴,法庭的判決多次反覆。德儀雖想獨享晶片專利,但也清楚知道如果不用快捷半導體的平面製程,沒有其他方法可實現基爾比的發明,所以在和快捷談判的過程中,德儀的底線就是能達到對自己最有利的妥協。

        諾宜斯及摩爾等人當時都還是年輕的技術專家,他們覺得把各種元件做在一塊晶片上的想法非常明顯,屬於常識,沒有什麼了不起,而對於用幾乎是常識的專利來「勒索」他人的作風,情感上有一種抗拒感;不過同時他們也非常現實,知道專利權在市場競爭上的重要性,所以也一直在尋求最理想的妥協。

        由於雙方的想法一致,快捷和德儀管理階層在1966年達成商業協議,決定共同分享晶片專利權,其他公司必須分別向德儀及快捷繳交專利授權費。雖然兩間公司在生意上達到了共識,但雙方的律師團繼續惡鬥,毫無意義的玩弄文字遊戲,直到1971年最高法院判決諾宜斯贏了這場官司,但結果已沒有實質上的重要性。在專利權有效期間,德儀及快捷各自取到了數以億計的授權費,很多來自日本,對兩間公司在那段時期的盈利至為重要。……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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