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第十三章:阿羅『不可能』定律」
(五) 制度改變結果
選舉結果跟選舉規則是有關的。舉例來說,有A,B,C三位競選某一公職,而有選民九位,他們的偏好如下:
2位首選A是上選,B次佳;C第三
4位首選C,A次之;B第三
3位首選B,A次之;C第三
在多數表決的制度下,只有第一選擇的票數有限,因此C獲勝在這個例子中明顯的多數人不喜歡C,但他有忠實選民,反而勝了。
假定選舉法改成加權計票,即名列第二,第三的選擇也加以加權計分,如第一名加2分,第二名加1分,第三名加0分,這就是選擇中常用的波達規則,以這樣方法計分,A得11分,B與C都得8分。A勝的原因是有7個選舉人將他排在第二位,他比C得到更多認同,結果似乎更合理。還有其它的選舉制度,一種叫偏好投票,一種叫認可投票制,不同的選舉制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結果,難說某種方法最合理。
有些選舉辦法有利於大黨,有些選舉辦法有利於小黨存在,所以選舉制度的安排也是一種重大的政治考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