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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最低工資」
關於最低工資,我曾寫過兩、三篇短篇,我是支持實行最低工資法的。但認為勞資雙方都要實際一些,不能將標準訂得太高,而適度訂立最低工資,香港社會可以吸收及消化工資上升帶來的成本上升。
最低工資最後訂在28元/小時,是相當合理。但明明說的是每小時28元,沒有工作便不計工時。但政府開了一個先例,每7天計一天有薪假期。接著又是飯鐘錢糾纏不休,現在又出現僱主要員工轉自僱的爭拗,勞資氣氛很差。社會上更出現兩頂大帽子,叫「無良僱主」與「官商勾結」。
政府開了頭,商界的大公司不能不跟隨,那「最低工資」就變相加了碼了。
此外工資結構各行各業都有「潛規則」,所謂約定俗成,最低工資法就沖擊了這些行業。
我想政府和勞工團體都應該去別的國家,歐美日最發達的國家去看看,是否所有工資待遇都符合「最低工資法」?事實當然不可能是這樣。在處理投訴時,祇應以28元/小時的法律精神來執法,在各種各樣我們可能想都想不到的特殊案例的情況下,執法應有彈性,「約定俗成」如果雙方都是自願,應該開一隻眼閉一隻眼,否則受傷害的勞工可能很多,反而沒有了一份工。